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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攸县工业集中区招商引资和企业发展升级的有关规定

| 招商动态 |2017-11-30

为进一步加快攸县工业集中区企业发展,优化投资环境,推进招商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园区整体竞争力,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准入条件

1.项目投资业主在攸县工业集中区依法进行企业工商注册、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

2.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要求。

3.购地自建厂房工业项目,原则上除高新技术项目外,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入驻攸州工业园不低于3000万元,入驻网岭循环经济园不低于1亿元。低于以上标准的,一律不单独供地,入驻标厂。

4.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30万元/亩。

5.项目建设竣工投产2年后税收强度不低于7万元/亩/年。

二、规范入园程序

1.申请。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申请入园时,应当向园区管委会提交以下资料:入园项目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资信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近3年来企业的财务报表,纳税情况证明,各类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自然人投资的企业应提供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它资信证明;入园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初审。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初审后再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从企业规模、经济效益、外向度、科技含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3.审定。所有拟入园项目由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根据会审意见,由园区管委会审定入园。凡需“特事特办、一事一议”,享受特殊政策的入园项目,由园区管委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实行政策优惠

1.实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1)园区管委会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园区企业发展,推进项目建设。

(2)新引进工业企业在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启动项目建设后,按企业的产业类别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安排一定金额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扶持(额度见下表)。

固投额

扶持额度

企业类别

3001-5000(万元)

5001-7000(万元)

7001-10000(万元)

10001-20000(万元)

20000以上(万元)

一、二类工业企业

8万元/亩

9万元/亩

10万元/亩

11万元/亩

13万元/亩

三类工业企业

5万元/亩

6万元/亩

7万元/亩

9万元/亩

11万元/亩

(3)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支付,即项目动工(完成正负零)支付40%、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完成70%以上支付60%。

(4)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企业在项目建设竣工投产后前四年分别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额的15%、25%、30%、30%的比例还款,不计利息。逾期未还的按年利率12%计息。

2. 实行扶持奖励政策。在新引进工业项目投产后5年内,如企业年税收强度≥7万元/亩,则将从产业发展奖励资金中安排相当于企业所上缴税收的县级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具体奖励实施办法如下:

(1)奖励金额上限为企业所交的项目土地摘牌价款总额。

(2)在奖励时限内(即项目正式投产后5年内), 由工业园管委会按年与企业进行核算。

①当年企业税收强度≥7万元/亩,将从产业发展奖励资金中安排相当于当年企业所上缴税收的县级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②当年企业税收强度<7万元/亩,则当年暂不予奖励。

③当奖励时限到达时,对企业纳税金额进行汇总测算,如企业5年内的年税收强度≥7万元/亩且曾有部分年度税收强度<7万元/亩,则将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当于企业未奖励年度的所上缴税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一次性补奖给企业。

3. 实行社保特惠政策。入园企业按规定及时登记参保,参保率和缴费率在90%以上,用工规模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新开办新参保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4%执行,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1%,逐步过渡到统一缴费费率20%;用工规模在2000人以上的,新开办新参保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2%执行,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1%,逐步过渡到统一缴费费率20%。

4.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根据项目的实际状况,对于高新技术项目、投资2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产业链关键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单独制定优惠政策,以提高园区对此类项目的竞争力和吸引力。

四、强化奖励扶持

1.鼓励品牌创建。园区企业产品商标初次被评定为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当年分别奖励企业30万元、5万元;园区企业产品被评定为省长质量奖的,当年奖励企业10万元;园区物流企业被权威部门认定为AAA级、AAAA级、AAAAA级的,当年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2.鼓励科技创新。园区企业被省有关部门单位初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当年奖励企业10万元;园区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得国家授权专利技术证书后,在县内转化为规模生产的,按发明专利2万元/项、实用新型专利1万元/项、外观设计专利0.5万元/项给予奖励;园区企业的技术研发机构初次被认定为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当年分别奖励企业20万元、10万元。园区企业获得省级部门颁发的《清洁生产证书》的,当年一次性奖励1万元;园区企业生产工艺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年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

3.鼓励企业上市、出口。对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的园区企业,当年分别奖励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对获得出口资格、并且实施了出口业务的园区企业,当年一次性奖励5万元。

4.鼓励集约节约发展。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1.0时,容积率以1.0为标准,每提高0.1,按项目用地5000元/亩予以奖励。

5.实现税收贡献奖。对正式投产5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年度实缴税收500万元以上,且税收强度在7万元/亩/年以上的,按企业税收当年比上一年度新增县级实得财力的10%给予奖励。

6.鼓励企业规模发展。新引进工业企业,在合同期内竣工投产,且达到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达到5000—10000、10000—20000、20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3%、4%比例给予奖励。

7.优先园区产品采购。财政性资金和国有企业资金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和使用本地园区企业工业产品。

8.推广“互联网+”工程。促进企业普及电子商务,支持企业利用电商平台拓展市场,鼓励企业开设网上商城旗舰店,企业在阿里巴巴、京东、1号店等知名第三方平台上设立的网上旗舰店,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且年度内交易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万元/年;1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万元的交易,增加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9.设立有功人员奖

(1)特殊人才奖。凡园区企业全职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劳务合同,且在园区实际工作时间每年有一半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生活津贴,期限为五年。

(2)引资中介人奖励。凡引进投资者在园区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并正式投产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按实际支出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投资额每增加1000万元,相应增加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3)奖励服务园区发展先进单位和个人。强化部门服务责任,制定严格的考核细则,奖优罚劣。对在园区发展中作出贡献的部门和乡镇及个人给予奖励。

五、发展总部经济

1.对在园区总部经济产业园设立机构的企业。免费办理相关手续。需租赁办公场所的新入驻企业,由园区提供(限100平方米以内)租金补贴,补贴标准6元/月/㎡,最高补贴期限3年。

2.对现有落户乡镇的企业,在园区设立总部的,以设立总部的前一年企业在攸县实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为基数,设立总部后的新增县级实得财力,连续三年按20%比例给予奖励。

3.对新引进落户园区总部经济企业,对没有在园区购地或者租赁厂房的新入驻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园区分级次对企业进行产业发展基金扶持奖励,年纳税总额在100-500万元,奖励县级留成部分的30%;年纳税总额在500-1000万元,奖励县级留成部分的40%;年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部分奖励县级留成的40%、超出1000万元部分奖励县级留成的50%。建筑安装、施工设计、文化创意等总部企业在区域外开展的业务,在园区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其域外业务交纳的税收按县级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以上各项奖励的期限不超过3年。

六、优化发展环境

1.一站式办公。继续推行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园区内工业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县级审批事项统一在园区政务中心办理。

2.“一费制”收费。对入园企业的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实行“一费制”。

3.一条龙服务。园区为企业提供落户手续全程代理、执法检查准入、绿卡保护、法律援助、劳动中介、岗位培训、物流配送、助保贷等全方位的服务。

4.一揽子保护。设立“宁静日”制度。规定每月1-20日为企业生产“宁静日”,除环保、安全执法检查以外,各职能部门不得随意进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收费;对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强力打击“四强行为”,为企业正常生产运营保驾护航。

5. 加强领导和协调。成立攸县工业集中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对园区运行和重点项目建设进行调度,协调解决园区相关事宜。

七、建立退出机制

1.环保约束退出。入园企业必须确保在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指标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如超标排放,在接受有关部门处罚的同时,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并按要求进行整改,超过整改期限仍未达标排放、未改建成其他符合环保要求生产线的,解除《投资合同》,列入清理范围。

2.时限约束退出

(1)自正式交付项目用地之日起,3个月内未启动建设的项目,取消企业享受的所有优惠政策;6个月内未启动项目建设的项目,解除《投资合同》,列入清理范围。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原因不能按期启动建设,约定的期限可作相应的顺延。

(2)在超过《投资合同》约定竣工投产时限1年以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合同约定额的70%,取消企业享受的所有优惠政策;在超过《投资合同》约定竣工投产时限1年以上2年以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合同约定额的70%,按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足的部分所占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比例计算土地闲置面积,企业按土地出让价格的20%向园区缴纳闲置土地面积的闲置费;在超过《投资合同》约定竣工投产时限2年以上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合同约定额的70%,解除《投资合同》,列入清理范围。

(3)在超过《投资合同》约定竣工投产时限1年以内未竣工投产的项目,取消企业享受的所有优惠政策;在超过《投资合同》约定竣工投产时限1年以上2年以内未竣工投产的项目,按土地出让价格的20%向园区缴纳全部土地面积的闲置费;在超过《投资合同》约定竣工投产时限2年以上未竣工投产的项目,解除《投资合同》,列入清理范围。

3.落后和经营不良企业的约束退出

属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列入清理范围:

(1)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明令必须关、停、并、转的。

(2)生产的产品和采用的技术工艺、设施设备已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国家、行业协会认定或公布为落后、淘汰、关闭的技术工艺、设施设备)。

(3)超过《投资合同》约定的竣工投产时限二年仍未投产的。

(4)投产后5年的税收强度(含政策规定的减、免税额)仍未达园区规定标准的。

(5)停产2年以上的。

4.列入清理范围的项目(企业),按以下程序处理

(1)约谈。由园区管委会自核实之日起30日内,约谈项目(企业)负责人,由企业负责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方案,报园区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2)整改。根据企业提出的可行性整改方案,视其情况给予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企业须每月向园区管委会报送整改进度,由园区管委会不定期督查整改落实情况。

(3)清退。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先行在资源要素配置、企业信誉评级等方面给予制约,并依据项目建设进度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分类给予清退处理。

5.清退方式

(1)资产重组。按照“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原则,资产重组或置换项目报工业园区管委会批准后,依法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进行。鼓励园区内优势企业和招商企业兼并或收购不良企业,并在政策上给予一定优惠。

(2)清理回收。由园区管委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终止《投资合同》,县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土地证书,县市监、安监、环保等部门按法定程序注销、吊销、撤销有关执照和生产许可证。清退企业项目用地参照发生当期前三个月园区同类土地“招拍挂”出让平均价格扣除该企业土地受让时享受的扶持奖励资金给予补偿;设备等动产资产由企业自行处理;对有关建筑物按建设当时的实际造价扣除折旧后的剩余价值给予补偿。

6.建立退出项目(企业)所得优惠政策追偿机制。将项目(企业)所得优惠政策追偿内容在投资合同中明确约定,对退出园区的项目(企业),已享受优惠政策但项目没有建成的,要全额追偿优惠政策所得部分;对已建成但没有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企业),扣除对财政的贡献部分,追偿已享受优惠政策所得部分。

八、规定相关事项

1.土地供应

(1)在项目正式实施前,由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综合评审,并确定项目土地使用面积。

(2)入园投资项目一律实行“熟地”(水、电、路、污、讯、气通,土地平整)供应,在签订入园协议时,按5万元/亩的标准交纳履约保证金。

(3)新引进工业企业按照法律程序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摘牌价款由企业全额支付,所交的履约保证金园区管委会代其缴纳为土地摘牌价款。

(4)完善《投资合同》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税收强度、开竣工时间、达产时间、退出条款和违约追究等具体条款。

(5)单宗工业用地原则上不超过150亩,实行分期分批供地的项目,首期供地后开工面积达到1/2以上或实际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60%以上方可再次供地。

(6)入园企业如遇特殊情况需转让项目用地,应经园区管委会集体研究同意。

2.建设要求

(1)入园企业须依法按程序组织项目建设,办理好土地使用权证以及项目立项、环评、安评、报建、消防等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2)入园企业项目建设应符合园区规划要求,项目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化率及相应指标按国土资发〔2008〕24号《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及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和批准文件执行。

3.奖励要求

(1)凡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享受本规定有关优惠和奖励政策:① 国家规定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②对发生严重偷税漏税和较大以上安全生产、环保事故的;③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拖欠职工(农民工)工资,非法集资等情形的。

(2)新引进工业企业在产业扶持奖励时限内所享受的优惠和奖励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土地出让价款总额。

(3)现有企业当年享受的优惠和奖励总额不得高于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税收县级实得财力。

(4)已享受县政府同类型奖项的企业,不再重复奖励,奖励金额就高不就低。

4.其他事项

(1)本规定出台之前已入园的企业,按《投资合同》条款执行。

(2)本规定适用于新引进企业、在建企业和已投产经营的企业。

(3)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编辑 艾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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