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县飞地招商管理办法(试行)
| 招商动态 |2017-03-17
株县政办发〔2017〕5号
株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株洲县飞地招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株洲县飞地招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8日
株洲县飞地招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各镇“飞地招商”工作积极性,引导工业项目向工业园区集群,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解决各单位因区位不同、资源制约、规划限制或产业配套等原因浪费招商资源的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要求符合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等要求的(不含原项目扩产)招商引资项目。
第三条 飞地招商项目引资方责任:对所引进项目真实性负责,承担项目投资实力考察工作,并协助投资方办理项目建设全程手续,同时负责不良项目清理清退工作。
落地方(经开区)责任:协助投资方争取国家及各级政府优惠政策,帮助办理相关手续,为投资方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和生产经营环境,并积极落实投资方应当享受的有关政策,保证项目顺利建设生产。
第四条 本着引资方和落地方(经开区)共同受益的原则,落户标准厂房的项目引进方与落地方(经开区)按5:5比例计算项目所形成的地方税收任务(折算为县级财力);落户园区标厂以外的项目,引资方与落地方(经开区)按3:7比例计算项目所形成的地方税收任务(折算为县级财力)。五年期满后,引进方不再享受计算地方税收任务。
第五条 飞地招商项目实现的招商引资额全部为项目引进方(镇)的引资考核任务;实现的产值、销售收入等经济指标,引资方与落地方(经开区)按5:5比例分别统计。五年期满后,引资方不再享受指标分成。
第六条飞地招商项目按履约进度和实际投资对引资方加分。年度投资1000以下的,年度考核加1分;年度投资1000万至3000万元的,年度考核加1.5分;投资3000万至5000万元的,年度考核加2分;投资5000万至1亿元的,年度考核加2.5分;投资1亿元以上的,年度考核加3分。
第七条 “飞地”项目享受《株洲县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政策。对引进总部经济的奖励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八条 奖励评审程序:由各镇会同渌口经济开发区整理上报,县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联合发改、经科、渌口经济开发区等部门进行初审并形成会议纪要。县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县人民政府复审。
第九条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限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