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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攸县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 招商动态 |2016-08-03

攸政发〔2016〕2号

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攸县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攸县产业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

攸县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1日

攸县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产业发展,促进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攸县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四上”企业),以及引进和服务企业发展的社会人士。

第三条 奖励原则:

1、公开、公正、公平;

2、扶优、扶强、扶新;

3、区别对待,分类奖励;

4、符合同一类两个级别以上奖励条件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奖;

5、企业必须符合环保要求,确保安全生产,财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拖欠职工(农民工)工资,无非法集资现象。

6、企业的奖金总额不得高于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税收县级实得财力。

第四条 县财政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兑现奖励(攸州工业园内的企业奖励,从县财政与工业园体制结算县级财力返还中安排)。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受奖单位帐户(奖励对象为个人的,应先扣除所得税)。

第二章 税收贡献奖

第五条 税收总量奖

年度缴纳税收总额500万元以上(不含相关基金征缴、工会经费,先征后返除外),且总额同比未下降的企业(矿产品采掘企业仅限于单个矿井,不包括多个矿井的联合体企业),按下列档次进行奖励(其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金融机构按减半奖励):

1、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

2、1000—20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

3、2000—3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奖励15万元;

4、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

第三章 招商引资奖

第六条 凡与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招商引资协议的企业,按招商合同的约定,给予奖励、优惠。企业在合同兑现前,不享受相关奖励。

第七条 凡引进投资者在我县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并正式投产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按实际支出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投资额每增加1000万元,相应增加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企业发展奖

第八条 品牌创建奖

1、企业产品商标初次被评定为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当年分别奖励企业30万元、5万元。

2、企业产品初次被评定为省长质量奖的,当年奖励企业10万元。

3、物流企业被权威部门认定为AAA级、AAAA级、AAAAA级的,当年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4、新评为国家级五星级旅行社、四星级旅行社,当年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第九条 科技创新奖

1、企业被省有关部门单位初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当年奖励企业10万元。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得国家授权专利技术证书后,在县内转化为规模生产的,按发明专利2万元/项、实用新型专利1万元/项、外观设计专利0.5万元/项给予奖励。

3、企业的技术研发机构初次被认定为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当年分别奖励企业20万元、10万元。

4、企业获得省级部门颁发的《清洁生产证书》的,当年一次性奖励1万元。

5、企业生产工艺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年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

第十条 企业上市、出口奖

1、对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的企业,当年分别奖励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

2、获得了出口资格,并且实施了出口业务的企业,当年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一条 农业产业发展奖

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农业企业被评定为国家级农(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当年奖励20万元;被评定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当年奖励5万元。评为省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的,当年奖励1万元。评为省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当年奖励2万元。

2、农产品质量奖:经认证为无公害农产品的,每个产品当年奖励1万元;经认证为绿色食品的,每个产品当年奖励2万元;经认证为有机食品的,每个产品当年奖励3万元;获国家地理标志登记的,当年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农业生产规模奖:对双季稻区种粮面积200亩以上,单季稻区种粮面积300亩以上的优秀种粮大户(含黄豆种植大户和杂交水稻制种大户),全县每年择优奖励50户,每户奖励0.5万元—1万元,5年内不重复奖励。种植高档优质稻连片面积在200亩以上的大户,每户奖励2万元。对集中连片设施栽培、标准化生产50亩以上的优秀蔬菜种植大户,当年一次性奖励2万元。

油茶集中连片新造500亩以上的,奖励5万元。楠竹低改当年连片达到500亩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集中连片新造林1000亩以上,当年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被评为省级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建设标准化栏舍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建立了“公司+农户”的合作模式,存栏规模500头以上畜禽的,当年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五章 金融机构奖

第十二条

1、金融机构存贷比比上年度未下降,按当年工业贷款总量(政府性融资不计贷款增量)的0.05‰给予奖励。

2、担保公司为县内工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按当年新发生担保额的1‰进行奖励。

3、小额贷款公司为县内工业企业提供贷款的,按当年新发生贷款额的1‰进行奖励。

4、商业性银行初次进驻本县并设立支行,对该银行奖励100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全县产业发展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产业发展特别贡献奖。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有奖励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考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度产业发展相关奖励适用本办法。县人民政府对企业奖励的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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